第二章 核心环节及界说第二条【准入】卖家在部分职业发布产品时,须满意准入要求。
(一)【准入方式】分为专营制和非专营制(各职业标准中未明确为专营制则为非专营制)。
卖家挑选准入某职业后,无法在其他职业发布产品的为专营制,可在其他职业发布产品的为非专营制。
(二)【准入要求】1.【合规资质报备】卖家根据法律规定向渠道报备资质;2.【渠道资质报备】卖家根据渠道要求向渠道报备资质;3.【目标要求】卖家须满意的运营或服务目标。
第三条【运营要求】准入职业后,卖家运营期间须恪守该职业特定的产品发布、买卖及服务保证等要求。
第四条【退出】卖家在职业运营期间,因不符合准入要求,或违背法律规定,或呈现重大问题影响恶劣的,将被清退,清退后下架该职业对应全部产品。
专营制职业卖家可请求自动退出。
第五条【再准入】被职业清退后,卖家须满意该职业再准入的要求,方可请求再次准入。
卖家违背法律规定或呈现重大问题影响恶劣被清退的,永久限制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