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书是针对双方争吵无法开交的时候,进行一个劝导、疏通等等,从而达成对方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诉),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最新民事调解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月——日——,出生_______族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处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________因与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娥,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君所有,原告郭*君须向被告刘*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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