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公布的一则判决显示九州证券一员工在与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觉是被迫签订了协议遂起诉,要求支付恶意克扣的绩效工资和项目奖金近1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被胁迫的主张,驳回诉讼请求。九州证券和陈某某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某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同一时期手机id贷的竞争对手们还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改进,所以做项目要抢在所有人之前。
201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载明陈某某实际出勤至2018年11月1日,九州证券对其工资支付至2018年11月1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同样为2018年11月1日。2019年5月23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三个月后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某的仲裁请求。随后,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州证券支付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4月至11月恶意克扣的绩效工资549万元,2018年1月至12月恶意克扣的项目奖金631万元。
九州证券表示,是与陈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陈某某同意该款项即为“须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就其主张提供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双方明确的应付款项。陈某某认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并认可已经履行完毕。但陈某某强调,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长期不支付奖金,并告知不离职就不再发放奖金,陈某某提交了其与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整理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签订的协议书的中约定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双方明确“所提及的应付款项已包括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陈某某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受到欺诈或胁迫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